——州委常委、常务副州长胡章胜就成立州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答记者问
编者按:2008年6月25日,州人民政府行政投诉中心正式挂牌成立。为了让读者更多地了解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的情况,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州委常委、常务副州长胡章胜同志。
问:州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成立是我州行政效能建设方面的一件大事。请问,成立州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有何意义?
答:非常感谢社会各界对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的关心。州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一个机构,与州优化经济环境办公室、州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合署办公,启用了全州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号码12342。该中心的成立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方针的具体体现,也是优化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促进我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具体举措,不仅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创造了条件,也为人民群众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供了便捷的渠道,对进一步加强行政监督,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问:州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主要履行哪些工作职责?
答:州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的职责主要有:一是负责受理、组织调查、协调处理投诉人对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效能的投诉;二是督促、检查、指导各县(市)及州直各部门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涉及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有关行政效能的投诉;三是承办本级政府和上级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交办的其他事项;四是综合行政效能投诉处理结果,向上级机关报告,必要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问: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主要受理哪些投诉?
答: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主要受理以下几方面的投诉:一是对人民群众和企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公共服务诉求事项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在受理后,办事推诿,敷衍塞责,效率低下,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二是违法设立行政许可(审批)或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的;三是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的;四是违反政务公开的规定,不履行公开服务承诺或告知义务的;五是执行公务时态度生硬、作风霸道、行为粗暴或故意刁难行政相对人的;六是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或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七是违反法律、法规和州人民政府决定、命令、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八是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问:对于投诉的问题,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如何办理?
答:州人民政府要求投诉中心要认真履行职责,认真办理人民群众的投诉事项,认真对待每件投诉。根据投诉的性质和管辖的规定,行政投诉中心将进行分类处理,采取直接查办、转办或督办的方式办理,能够当场解决的,立即解决。对于较简单的投诉问题,投诉中心将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对于一般的投诉问题,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对于比较复杂的投诉问题,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答复投诉人。对于重大、复杂的投诉问题,或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处理的投诉问题,投诉中心将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对于不属于本投诉中心或机构办理的事项,将告知投诉人向有权处理的单位反映。总之,凡向投诉中心反映的问题必须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问: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处理投诉事项主要依据有哪些?
答: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处理有关投诉事项的主要依据有:一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等;二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决议、规定等;三是各级各部门的制度、规定和办法;四是有关单位的各类规章制度。具体的讲就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条例》、《湘西自治州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各部门、单位的的规章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问: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将采取哪些措施真正把投诉中心打造成一个“渠道畅通、群众满意”的崭新平台?
答:我们主要采取三条措施加强投诉中心建设,确保投诉中心的职能到位,真正把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建设成“渠道畅通,群众满意”的效能平台。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主要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投诉中心的职责职能和投诉受理范围,让人民群众真正了解投诉中心,做到有效投诉;二是完善投诉受理机制。投诉人可以采取电话、信函的方式进行投诉,也可以到行政投诉中心当面投诉,今后投诉中心还将开通网上投诉。各县市要尽快组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启动全州统一的“12342”投诉受理电话,州直各单位也要建立行政效能投诉受理机构,公开投诉受理电话,形成全州行政效能投诉网络化;三是实行责任追究。根据相关规定,对于交(转)办的行政效能投诉件,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办结。承办单位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又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由州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予以效能告诫和通报批评;对推诿扯皮,查处不力,致使投诉人重复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承办机关和相关责任人效能告诫、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各级行政机关(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投诉事实成立的,由其职务任免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告诫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由其职务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纪律处分。